杭州如意陵园
杭州如意陵园 农村墓地权利保护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在民事立法过程中并未将农村墓地权利加以特别保护。如前所述,自本世纪10年代左右学界已开始关于墓地私权保护的讨论,但是立法中并未予以采纳。究其原因在于民事立法者担心墓地的私权保护会对殡葬改革的推行效果造成阻碍。殡葬改革与墓地的私权保护之间形成的表面上的“矛盾关系”主要表现为:若法律赋予农村墓地民事权利,则导致地方在推行殡葬改革时难免需要考虑如何避免侵犯墓地使用人的民事权利,既增加殡葬改革推行的成本,也妨碍殡葬改革的推行效率;另一方面,殡葬改革的推行的双方关系是政府公权力与私人财产之间的博弈关系,若不赋予墓地使用人民事权利,则政府可随意决定是否以及如何以行政行为拆迁农村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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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矛盾关系”存于事实状态上,正如学者所言:公法和私法对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主体、同一行为作出矛盾的规范,即构成法律在事实上的矛盾。而解决此类公法与私法在事实领域形成的法律冲突,需要依靠一个可以涵盖所有法律现象的逻辑模型。简言之,就殡葬改革与墓地的私权保护的矛盾,可以通过对二者进行抽象理解和深入分析,发掘二者追求的法的价值,从而通过法的价值衡量予以解释。因此,本章欲通过梳理殡葬改革的相关政策文件,探究殡葬改革的核心理念和主要考量;同时厘清殡葬改革与墓地保护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为农村墓地之上设立私权扫清障碍。